雙(大麥地)罰決〔2025〕1號
被處罰人姓名: 魯XX 性別: 男 出生日期:1967年1月10日 身份證號碼: 53232219670110XXXX 工作單位:/
現(xiàn)住址: 雙柏縣大麥地鎮(zhèn)光明村委會光明村X組X號 戶籍地址:云南省楚雄州雙柏縣大麥地鎮(zhèn)
被處罰單位名稱: / 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 /
法定代表人: / 職務: /
單位地址 : /
本機關對你 擅自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的 行為,于 2025 年 5 月 7 日立案調查,現(xiàn)依法查明,你于2025年5月7日上午森林草原防滅火高火險期內,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,擅自到雙柏縣大麥地鎮(zhèn)光明村委會光明村阿怕房子自家耕地內燒雜草,擅自在森林防火區(qū)野外用火,未引發(fā)森林火災。上述行為及事實有詢問筆錄及辨認筆錄、勘驗檢查筆錄及指認的圖片 證據為證。2025年5月16日,本機關依法向你(你單位)送達了《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》(文號:雙(大麥地) 罰先告〔2025〕1號)和《行政處罰先行/聽證權利告知書》(文號:雙(大麥地)罰權告〔2025 〕1號),告知了你(你單位)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、理由、依據和你(你單位)依法享有的陳述、申辯/要求聽證等權利。
?1.你(你單位)放棄陳述申辯/聽證權。
□2.你(你單位)于 / 年 / 月 / 日 向本機關提出□陳述 申辯□聽證要求。你(單位)辯稱: / ,本機認 / ,故你(你單位)的 上述意見經本機關復核,予以(不予)采納。
本機關認為,你(你單位) 擅自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 的行為,違反了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》第十九條 的規(guī)定, 已構成違法。依據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》第四十七條、第二項:森林防火期,未經批準進行燒灰積肥、燒地(田)埂、甘蔗地、牧草地、秸稈、燒荒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,未引起森林火災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給予警告,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;引起森林火災的,責令限期更新造林,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,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的規(guī)定,鑒于當事人 積極配合調查 ,對當事人處罰有(?從輕□減輕□從重)的理由。依據 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》第四十七條、第二項 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對你(你單位)處以下行政處罰:
1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;2、給予警告;3、并處罰款300.00元。
上述罰款,你(你單位)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,到指定賬號: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楚雄州中心支庫雙柏縣財政局 或者 通過指定電子支付系統(tǒng)繳納罰款,到期不繳納罰款的,本機關將依據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。
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你(你單位)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 內向 雙柏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通過互聯(lián)網渠道 https://xzfy.moj.gov.cn 提交行政復議申請;也可于六個月內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但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或依法強制執(zhí)行。
大麥地鎮(zhèn)人民政府
2025年5月22日